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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檢討具
      體個案發生之原因並研謀改進措施。
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修正
12
十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檢討具
      體個案發生之原因並研謀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