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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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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協議成立或判決確定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檢討具
      體個案發生之原因並研謀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