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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4
四、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名稱、價額、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4
四、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捐助財產之種類、名稱、價額、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聘事項。
(五)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4
四  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 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 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
 (五) 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4
四  本部應審查捐助章程記載事項如下:
 (一) 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 捐助財產之種類、總額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 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 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住所、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選
       (解) 聘事項。
 (五) 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
    助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