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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3
三、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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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3
三  財團法人之設立,應依捐助章程規定,設置董事,由董事依民法第五
    十九條規定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向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聲請登記。
    以遺囑捐助設立者,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