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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2
二、本要點稱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
    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服務及司法保護之財團法人。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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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稱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
    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服務及司法保護之財團法人。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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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稱財團法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指以宏揚法治為目的,從事
    法制研究、法律服務、矯正服務及司法保護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