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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11
十一、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
      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
      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11
十一、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
      善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
      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
      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
      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10
十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
    院:
 (一) 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
    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民國 89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10
十  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予糾正並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止其許可,並通知法人登記之法
    院:
 (一) 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者。
 (二) 管理、運作方式與設立目的不符者。
    董事或監察人,不遵守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本部
    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違反法令或
    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本部為前二項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予處分相對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