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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審查法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10
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決算依法函報本部
    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依第八點規定報請本部許可
    ,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
    得通知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
    監督要點辦理其財務監督事宜。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10
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決算依法函報本部
    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依第八點規定報請本部許可
    ,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
    得通知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第一項之財團法人經許可設立後,本部應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
    監督要點辦理其財務監督事宜。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0
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決算依法函報本部
    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依第八點規定報請本部許可
    ,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
    得通知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
民國 99 年 07 月 23 日修正
10
十、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預算及決算依法函
    報本部時,如有涉及財產總額之變更者,應同時依第八點規定報請本
    部許可,並於許可後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
    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
    法令規定認定之。
    為查察實際財產總額與法院登記財產總額是否相符,本部於必要時,
    得通知第一項之財團法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或派員查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