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4 條
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
同意調解時,亦同。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4 條
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
同意調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