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0: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54 條
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
同意調解時,亦同。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54 條
當事人一方聲請調解時,應向仲裁機構預繳調解費二分之一。他方當事人
同意調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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