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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46 條
調解人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
要之調查。
仲裁機構依本規則調解爭議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46 條
調解人應審究事實真相及雙方爭議之所在,必要時,並得就事件關係為必
要之調查。
仲裁機構依本規則調解爭議事件,得商請有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