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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第 27 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庭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
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7 條
仲裁標的之價額,由仲裁庭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仲裁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
仲裁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新台幣六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