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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8 條
法務部得派員考察訓練實施情形。
前項考察,得邀請仲裁機構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8 條
法務部得派員考察訓練實施情形。
前項考察,得邀請仲裁機構有關人員會同為之。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8 條
法務部得派員考察訓練實施情形。
前項考察,得邀請仲裁機構有關人員會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