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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2 條
仲裁人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及講習之目的,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
質,增進實務經驗,以提昇仲裁品質、效率及公信力。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2 條
仲裁人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講習之目的,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
質,增進實務經驗,以提昇仲裁品質、效率及公信力。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2 條
仲裁人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講習之目的,在充實仲裁人之學養及素
質,增進實務經驗,以提昇仲裁品質、效率及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