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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7-1 條
(刪除)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17- 1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向法務部申請參加訓練者,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
起,移由仲裁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