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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仲裁人訓練及講習辦法 第 13 條
仲裁機構每年應定期舉辦仲裁人講習,並將講習計畫及成果陳報法務部。
前項講習所需經費,由仲裁機構自行籌措支應。
民國 90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第 13 條
仲裁機構每年應定期舉辦仲裁人講習,並將講習計畫及成果陳報法務部。
前項講習所需經費,由仲裁機構自行籌措支應。
民國 88 年 03 月 03 日訂定
第 13 條
仲裁機構每年應定期舉辦仲裁人講習,並將講習計畫及成果陳報法務部。
前項講習所需經費,由仲裁機構自行籌措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