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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辦理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法律事務實施要點 6
六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得依規定在調用機關支領稿費、研究費、交通費或
    其他相類之費用。
民國 79 年 09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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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借調或兼職檢察官得依規定在調用機關支領稿費、研究費、交通費或
    其他相類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