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 二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三 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學習律師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 一 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勝任律師職務者。 二 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學習律師離訓、退訓者,得向法務部申請重訓。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編列預算支應。 實務訓練所需費用,由指導律師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