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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登錄規則 第 8 條
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
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律師登錄或註銷登錄,由高等法院按月陳報司法院,並由高等法院檢察署
按月轉報法務部送登法務部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