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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登錄規則 第 6 條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6 條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  自行聲請註銷。
二  死亡。
三  撤銷資格。
四  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