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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律師登錄規則
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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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律師登錄規則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 6 條
律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註銷登錄: 一、自行聲請註銷。 二、死亡。 三、撤銷資格。 四、其他不得執行職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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