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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登錄規則 第 2 條
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
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2 條
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
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