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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登錄規則
廢止日期:民國 91 年 11 月 20 日
第 2 條
律師聲請登錄,應具聲請書,並繳驗律師證書及已完成或免受律師職前訓
練之證明文件。
前項聲請書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