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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