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4 條
委員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選代理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