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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3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2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