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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2 條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
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
定。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23 條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二章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