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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律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四條及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訂定
之。
民國 95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
民國 82 年 05 月 1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規則依律師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