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之申請退會之證明,係指律師申請退出所屬地方
律師公會一般會員之證明。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