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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檢具申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並應附繳
納證書費用之證明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民國 91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4 條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具申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應繳證書費
,並附繳最近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民國 82 年 05 月 19 日修正
第 4 條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具聲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應繳證書費,並附繳最近二
  寸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