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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律師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2 日
第 2 條
依本法請領律師證書,除應檢具申請書及繳驗證明資格文件外,並應附繳
納證書費用之證明及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