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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87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
。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
錄及相關資料。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7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囑託地方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之
。有詢問被付懲戒律師之必要時,得通知其到會,並作成筆錄。
前項職權調查證據,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
第一項規定之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復,並應附具調查筆
錄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