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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法 第 86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 懲戒程序。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6 條
同一事件,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懲戒程序。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是否成立為斷,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 懲戒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