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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84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
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4 條
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審議細則,由法務部徵詢
全國律師聯合會意見後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5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73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管理規則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程序,由法務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60 年 11 月 04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
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5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行政部會同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律師懲戒詳細程序,由司法行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