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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83 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
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83 條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律師懲戒委員會或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定之。被聲
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決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認該聲請有理由者,不待決定,應即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