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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律師法 第 35 條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第 35 條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職務,應受尊重。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庭之秩序。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7 條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依法執行之職務,應予尊重。
民國 81 年 11 月 16 日修正
第 27 條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
民國 73 年 12 月 10 日修正
第 26 條
律師在法庭或偵查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或偵查之秩序。
民國 71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6 條
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之秩序。
民國 34 年 04 月 05 日修正
第 26 條
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遵守法庭之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