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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技能訓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處遇細部實施內容計劃」注意事項 7
七  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並於每月將本案實施成效提所務會議報告。
民國 90 年 11 月 01 日訂定
7
七  教導科應派員分赴各工場 (班) 向受處分人說明本項處遇計劃實施方
    式、目的,並於每月將本案實施成效提所務會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