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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4
四、本注意事項經報法務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勞作金之非自由使用部分,於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訂有明文,即受處分人之勞
    作金,除每月得於二分之一之範圍內自由使用外,其餘由保安處分處
    所代為保管。)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4
四、本注意事項經報法務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註:保安處分受處分人勞作金之非自由使用部分,於保安處分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七條,訂有明文,即受處分人之勞
    作金,除每月得於二分之一之範圍內自由使用外,其餘由保安處分處
    所代為保管。)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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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