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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2
二、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因年老體衰或身體殘障需調養身體者。
 (三) 參加緊急救災等耗費體力之社區服務工作需補充營養者。
 (四) 從事耗費體力之監外作業或其他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五)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六) 參加升學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2
二、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因年老體衰或身體殘障需調養身體者。
 (三) 參加緊急救災等耗費體力之社區服務工作需補充營養者。
 (四) 從事耗費體力之監外作業或其他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五)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六) 參加升學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2
貳  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左列事由
    ,不得動用:
一  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二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三  貧困或無親朋接濟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
四  家境清寒,經濟拮据或匯款補貼家用。
五  繳交觀察勒戒或戒治費用。
六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