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 (一) 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因年老體衰或身體殘障需調養身體者。 (三) 參加緊急救災等耗費體力之社區服務工作需補充營養者。 (四) 從事耗費體力之監外作業或其他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五)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六) 參加升學考試或技能訓練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貳 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左列事由 ,不得動用: 一 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二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三 貧困或無親朋接濟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 四 家境清寒,經濟拮据或匯款補貼家用。 五 繳交觀察勒戒或戒治費用。 六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