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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注意事項 1
一、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注意事項。
民國 92 年 12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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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規定,特訂定注意事項。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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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注意事項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物品保管
    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