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稿),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分 署長核定。
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 (稿) ,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處 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