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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9
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稿),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分
    署長核定。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9
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稿),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分
    署長核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9
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 (稿) ,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處
    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