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拘提管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9
九、行政執行官於依法訊問義務人或行政執行法第二十四條所定之人後,
    認有管收事由,並有管收必要者,應即製作管收聲請書(稿),載明
    被聲請管收人之年籍資料、管收理由,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送分
    署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