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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民服務不定期平時考核工作計畫 5
伍、為民服務中心 (服務台) 之設置及運作
一、設置目的:提升為民服務觀念及主動積極服務、導引民眾,主管參與
    可提升服務品質。
二、組成人員:組、室主管及書記官、執行員代表由處長核定之。
    運作:服務中心輪值人員必須嫻熟執行業務及能為民眾提供諮詢詢工
    作,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或抱怨,應即疏解、紀錄,並予追蹤所抱
    怨或不滿之事項是否已獲得改善?且使業務因而獲得改進。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5
伍、為民服務中心 (服務台) 之設置及運作
一、設置目的:提升為民服務觀念及主動積極服務、導引民眾,主管參與
    可提升服務品質。
二、組成人員:組、室主管及書記官、執行員代表由處長核定之。
    運作:服務中心輪值人員必須嫻熟執行業務及能為民眾提供諮詢詢工
    作,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或抱怨,應即疏解、紀錄,並予追蹤所抱
    怨或不滿之事項是否已獲得改善?且使業務因而獲得改進。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5
伍  為民服務中心 (服務台) 之設置及運作
一  設置目的:提升為民服務觀念及主動積極服務、導引民眾,主管參與
    可提升服務品質。
二  組成人員:組、室主管及書記官、執行員代表由處長核定之。
    運作:服務中心輪值人員必須嫻熟執行業務及能為民眾提供諮詢詢工
    作,對於民眾現場表達不滿或抱怨,應即疏解、紀錄,並予追蹤所抱
    怨或不滿之事項是否已獲得改善?且使業務因而獲得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