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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彰化行政執行處為民服務不定期平時考核工作計畫 3
參、考核對象:本處各組、室業務承辦人。
民國 94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3
參、考核對象:本處各組、室業務承辦人。
民國 91 年 03 月 11 日訂定
3
參  考核對象:本處各組、室業務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