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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6
六、分署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請求地方行政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
    他機關指定聯絡人員,並提供聯絡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6
六  行政執行處為辦理行政執行事件,得請求地方行政機關、司法警察機
    關或其他機關指定聯絡人員,並提供聯絡專線電話,隨時保持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