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與其他機關協調聯繫注意事項 1
一、為利協調聯繫其他機關協助執行,特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民國 89 年 12 月 15 日訂定
1
一  為利協調聯繫其他機關協助執行,特依行政執行法第六條、行政執行
    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