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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7
七  地方法院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如有案款尚未發放者,應同時辦理案
    款移撥手續。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7
七  地方法院辦理執行事件移交時,如有案款尚未發放者,應同時辦理案
    款移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