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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5
五 辦理移交,應按移交清冊列載之事件逐件清點,並核對各事件之卷宗 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5
五 辦理移交,應按移交清冊列載之事件逐件清點,並核對各事件之卷宗 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