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21:0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處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移交要點 5
五  辦理移交,應按移交清冊列載之事件逐件清點,並核對各事件之卷宗
    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民國 89 年 11 月 13 日訂定
5
五  辦理移交,應按移交清冊列載之事件逐件清點,並核對各事件之卷宗
    數、外放證物名稱與數量及移交事件之總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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