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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3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3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3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釋明其理由。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3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3
三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執行金額時,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釋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