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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 2
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本要點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
    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
    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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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酌情核准分
    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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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
    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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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
    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
    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
民國 89 年 10 月 0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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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地行政執行處 (
    以下簡稱行政執行處) 得依職權或依義務人之申請,於徵得移送機關
    同意後,酌情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
 (一)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
 (二) 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