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九十年度全國法規資料庫通報績效評獎作業規定 3
參  評獎對象及範圍
一  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部會) 。
二  範圍: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情形。
民國 90 年 11 月 19 日訂定
3
參  評獎對象及範圍
一  對象: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 (以下簡稱各部會) 。
二  範圍: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各部會法規通報情形。